详细内容:A找到朋友B,说:我A需要用支票倒换一些现金,并愿意给B一点手续费。B同意帮忙。但B自己也没有足够现金倒换给A。于是B找到朋友C,请C为B倒换一些现金,并愿意给C一点手续费。C也同意帮忙。于是,B让A给C汇款(相当于支票),C给B返回现金,B给A返回现金。B,C的手续费直接从返还的现金中扣除了。而后,C给B寄来发票,请B转交给A。此发票经调查是真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因此C犯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A犯有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本人认为B犯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但B认为自己是在帮助A倒换现金,并无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也不知道A,C之间的行为是在虚开发票。就好比B帮助A从C处买了一把菜刀,然后A用此刀杀人了,B并不是杀人共犯或从犯。仅仅是帮助买菜刀而已。又因为本案中很难找到人证物证来直接证明B知道虚开发票的事。所以仅凭A,C的犯罪事实,和B居中传递虚开发票的事实,能否认定B犯了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罪?假如本次倒换现金后C没给A开发票,或C给A的发票没有通过B转交,那么B是否犯了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罪?
答案: B无罪首先我国无“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这个罪名,但是“虚开增值发票罪”中包括了介绍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发票罪是故意犯(必须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不是行为犯(不需要其主观故意,一旦行为人实行该行为既是犯罪)。所以要认定B有罪,就必须证明B“为了获取利益,明知C能虚开增值发票而故意的为双方牵线搭桥”。但是关键不在于B能不能证明他没有故意,而在于检察院能不能证明他确实有故意。我国刑法采取“无罪推定”原则,既如果检方不能确实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嫌疑人则是无罪的。所以在此情况下,应该是检察院搜集种种证据来证明B明知那是虚开增值发票,如果不能证明,则B无罪。检方在类似情况下不可能搜集确实的书证,只能依靠一切间接情报来推断,比如说:行为人的年龄、智力、文化水平、业务水平、生活经验等所决定的其在处理该事实的认识能力,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和环境,行为人平时的道德行为情况。还可以根据C平时是否告诉了B自己可以虚开发票来判断B是否明知。如果根据以上情况推断,根据B的能力,在行为时不知那是“虚开增值发票”,则B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