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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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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类别:
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
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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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对哪些行政处罚可以说“不”? 参考答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受罚当事人可依法直接说“不”。
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可以对下列行政处罚说“不”:
(一)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执法机关执行拘留,当事人当场可以拒绝。
(二)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否则,当事人便可拒绝。
(三)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应责令监护人加以严管。
(四)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此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五)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七)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八)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此规定外,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使用空白填写决定书的,可依法拒
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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