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阿珠的丈夫阿国在93年10月经商失败,导致破产以及负债累累,阿国承受不了这个打击于是就在94年3月跳楼自杀身亡,留下阿珠与两个嗷嗷待哺的小孩。 阿国在世时曾在公司生意最好的辉煌时期民国90年2月为自己投保了50万寿险及意外险50万,受益人是阿珠,而现在阿国自杀身亡,保险金是不是也泡汤了呢?
答案:寿险保单之除外责任有规定:‘被保险险人在契约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故意自杀或自成残废’不在给付范围,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寿保险满两年之后才自杀身亡,寿险公司仍然应该负起给付的责任。 而阿国虽然在94年3月间自杀身亡,但是由于他的投保日期为90年2月,距离自杀身亡时间已有四年之久,已超过两年的期间,所以保险公司仍然应该给付50万的保险金给受益人阿珠。 另依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之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非属保障范围,故意外险50万无法给付。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