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公司与我为签劳动合同,但公司要求签协议,就是在公司工作为期一年,若辞职不得从事相同行业,否则赔偿公司1万元损失,请问此协议是否合理,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 首先,作为一个自由公民有权自主选择想要从事的行业,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所以你辞职后有权从事相同行业的工作关于保密协议问题,目前我国没有明文法律规定,但在地方法规如深圳是有规定的。保密协议作为一种契约,原则上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内容上应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保密协议,但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内容上应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即保密事项,范围保密期限等其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密费的支付问题,这是劳动者在保密协议中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该公司没有向你支付保密费。此协议是不合理的,是可撤消的合同。如果你不愿签保密协议,则该公司不能强加给你。否则该协议是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一定不要在合同上签字以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后还想提醒,要注意保守商业秘密。但一定要分清只有那些被秘密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不愿为他人知悉且能带来商业利润的秘密才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