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我的一个朋友自去年10月份进入某合资公司,当时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仍与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该公司可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合同结束但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与其续签。但如果单位要强制解除,可否申请仲裁?仲裁的结果会是怎样?会否有经济补偿?问题补充:该公司有一个不成文但众所周知的贯例,凡是员工辞职走人的,补贴等津贴拿不到不说,能拿到最后一个月应得的工资就不错了。据我所知,该公司有5月份辞职至今未领到该月工资的员工,所以对于这种难缠的公司,不知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朋友应该怎么应付。
答案: 注意一定要有单位违约在先的证据,也就是说一定要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外资企业归属市劳动仲裁,其它归属各单位归属区劳动仲裁。